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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有信托, 代持资产, 及联名资产的朋友们请注意!2024加拿大信托税务申报的新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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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 年 1 月 1 日起,持有信托, 代持资产, 及联名资产的朋友们请注意,加拿大税务局已全面实施新的信托申报要求,纳入了一些新的需要申报信托税务的情况。请务必留意以下内容,以免失误漏报或者错过申报截止日期。


CRA新规生效后,一些之前不需要申报信托税务的资产持有架构会被认定为"代持信托(Bare Trust)"关系, 因此需要按照信托规定进行申报。我们强烈建议,如果您面临以下情况,请尽快咨询会计专业人士以确认是否需要申报信托税务。


如果您:

  • 虽然没有设立过信托,但持有特殊房产架构 (代持协议等);

  • 虽然没有设立过信托,但持有联名银行或者其他财产账户(Joint Account);

  • 虽然没有设立过信托,但持有未成年的 in-trust-for 账户;

此次新规可能对你们会有最大的影响。CPA的官方网站已 经发出正式的警告,请大家不要掉以轻心!因为以上架构 很有可能会被税务局认定为代持信托(Bare Trust)关系。


可能会被税局认定为代持信托(Bare Trust)情况如下:


  1. 书面设立的代持信托 (Bare Trust) – 常见的模式为财产法定所有权 (legal ownership) 名义上归受托人 (例如成年子女),但实际受益权 (beneficial ownership) 属于受益人(例如父母);

  2. 无正式书面信托文件 - 在登记资产所有权时用了别人的名字(成年子女),为真正的主人(父母) “代持”;

  3. 无正式书面信托文件 – 联名登记资产所有权为了方便一方(成年子女) 管理另一方的资产(父母)。

在这种代持信托(Bare Trust) 的模式下,财产的法定所有权看似属于受托人(成年子女),但实际的受益权则归属于受益人(父母)。


为何今年新规会影响到代持信托(Bare Trust)?

与其他类型的信托不同的是,过去,代持信托(Bare Trust)在加拿大的税法中不被认定为“信托”。这也是为什么以前这类架构不需要进行像其他信托那样的税务申报 (T3申报)。


trust tax reporting rules

从2024年开始, 所有信托 -包括代持信托 (Bare Trust) - 必须申报以下个体的姓名、地址、出生日期、居住地, 居住法域, 以及纳税人的社险号码(SIN):


  • 信托的受托人 Trustee

  • 设立人 Settlor

  • 受益人 Beneficiary

  • 实际信托控制人 Controlling Persons

根据Income Tax Act 所得税法第17(15)条 ,设立人Settlor 是指为信托提供财产的自然人或公司,当然也有对于按公平利率或市值进行正常交易的例外规定。 将年终设立为2023年12月31日的代持信托(Bare Trust),按规定必须在2024年4月2日之前申报所需信息。


如违反信托税务申报新规将面临高额罚款。 罚金为$2,500,或该年度信托持有的所有财产最高总市价的5%,以较高者为准。不过,由于目前还在适应新的申报规定,税务局表示今年将放宽逾期申报的罚款。


在此我们建议您尽快审查资产持有方式,并及时咨询专业会计师,以确定是否需要遵守新的申报规定,并确保在截止日期之前及时履行申报义务。


记得要及时行动!

*2024年3月28日更新: CRA宣布暂时取消履行2023年代持信托相关税务申报新规


如需了解更多详情 请联系我们


*上述信息仅供参考,并不构成法律意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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